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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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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的介绍

发布日期:2017-10-13 作者: 点击:

基本任务
我国交通部颁布的《修船条例》及《修船工作会议纪要》,均按照导致船舶修理的原因、修理范围和间隔年限,对船舶修理作了明确的分类和分等。航运企业的机务部门应据以制订每一具体船舶的修理时间和费用的计划。船舶上处在第一线的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各类修船的范围,以便依据修船的种类,编制修船项目申请单(以下简称修船单),以免漫无边际地扩大修理范围,造成时间、精力和资金的浪费。[1] 
修船单是船舶和机务部门向船厂提出的修船工程的基本技术文件,是机务部门和船厂用以安排修船计划,分配修船费用,船厂做好船舶进厂修理前施工准备工作的依据。因此,修船单的编写应力求使船舶的需修部位清楚,情况准确,技术合理。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达到技术质量的要求。
(一)船舶修理的种类
1.计划养护修理
船体和设备在营运过程中都会有自然损耗,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暴露出某些缺陷,发生或大或小的损坏。为了保证能够继续安全使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修理。计划养护修理包括航修、小修和检修(或称为中修和大修)。
航修:是在船舶营运期中,发生影响航行而必须由船厂或航修站协助进行的一般修理工程和一般事故修理,航修应利用航次在港的停泊时间进行,船厂或航修站应积极重视航修工作,接到通知即予安排修理,必要时随船检修,尽可能不影响船舶的运输生产。
小修:是按规定周期有计划地结合定期检验进行的厂修工程。小修的目的是消除在营运中产生的过渡磨耗,保证船舶到下次计划修理期内的安全运行。小修一般和坞修同时进行。小修时主要是对船体、舵、轴系、通海阀、主辅机、锅炉以及工程船舶专用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和修理,一般只对原有设备进行调整、研磨、更换零件、清洁保养等工作,除航务工程船舶外,不得漆装改建。小修基本工程范围如下。
(1)船体有锈蚀时除锈油漆(没有锈蚀的部位而且油漆又好时,就不要随便除锈和油漆),修换少量船体构件,对局部损耗的外板、甲板或其他板材作适当贴补或挖补。
(2)主机局部拆装,调整间隙,轴承浇铅。无特殊情况的话,大海船主机不吊曲轴,大江轮主机曲轴不出舱,大柴油主机一般不解体。
(3)辅机及管系等进行一般检查和修理,可以修换部件,但不漆装或移位。
(4)锅炉内部清洗,检修附件,并可修换部分炉管、小牵条、焊补裂缝,但不剥炉衣、不解体。非因特殊需要,不随便作水压试验。
(5)工程专用设备进行检查和修理,可以修换挖泥工具、泥泵、桩锤、绞机等易损部件。
小修间隔期机动船、工程船、冷藏驳船、食品驳船,一级油驳船为12~18个月,绞滩船、趸船为18~24个月,货驳及二级以下油驳为24—36个月,有些趸船无小修。间隔期上下限根据航区、营运条件、设备状况,由用船单位技术部门确定,但不能超过上限。
检修是按规定周期间隔2—3次小修并结合定期检验进行的厂修工程。检修的目的是对船体、主辅机及其他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修复在小修时不能解决的较大缺陷,保持船舶强度和主要设备的安全与运转条件。检修时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解决的均应修复,但对连带工程可以安全使用到下次小修时解决的,可做好记录,继续使用,分别在以后小修时修复。检修基本工程范围有:
①定期检验规定的拆装工程;
②船体有锈蚀时除锈油漆;
③修换部分船壳、甲板及骨架;
④主机允许解体修理,并更换主要部件;辅机可以出舱修理,或整台更换;
⑤锅炉允许抽出炉胆,割换燃烧室,并按检验规定期限进行水压试验;
⑥检修时一般不进行漆装改建,但对工程量不大而营运中有显著效益的改建项目,经论证并报上级批准,可以结合检修进行;
⑦工程船的专用设备应进行全面拆验,允许更换挖泥、打桩、起重等设备主要部件及专用电气设备。
检修是计划修理的最大修别,对修理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安全和勤俭的原则,一般不更换上层建筑,大船不换主机和锅炉。 ,

检修的问隔期:机动船、工程船、绞滩船、冷藏驳、食品驳、一级油驳、海上钢质趸船为4~6年;江河钢质趸船为6~9年;货驳及二级以下油驳无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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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修别以间隔时间为主进行安排,其工程范围只是原则划分,由于船型、机型复杂及船舶的技术状况各不相同,如发现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小修时允许进行个别检修范围的工程。
2.事故修理
事故修理是指对船舶因发生事故而损坏的部分的修理,这类修理如果工程范围不大,一般可以随着航修工程进行。但如果工程范围较大,航修难以胜任的,则仍需安排修理计
划。事故修理的项目、范围和期限,要根据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报告所载的实际损坏情况和
修复要求来确定。事故修理在实施修理之前,仍需开具修船单交给承修的船厂。对于轻微
的事故损坏,在不影响适航性能,不妨碍安全营运的前提下,可以作好记录,待到计划养护修
理时修复。事故修理项目应集中编制修船单,并注明“事故修理”,要求船厂对这部分修理费
另开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事故修理”字样的图章,以作为索赔的凭证。
3.基本恢复修理
对于已不能使用的船舶需进行恢复适航性能和船体强度的修理,例如对于沉船、火灾船只的残骸的修理。这类修理工程浩大,需用巨额资金,修船期长,经济效果差,现已不多见。
(二)船舶修理的组织管理
1.建立修船制度——保养、管理及维修制度
对船舶采取“预防措施”,即在日常营运过程中由船员进行保养,保养愈好,预防措施愈得力,则修理工程的范围愈小;反过来,“修船措施”恰当,则修船质量高,修船周期短,保证被修船舶在营运中维持正常技术状况的时间越长,也就便于船员进行保养。
2.注重修船工艺,缩短修船周期,提高经济效益。
(1)预先详细查明和确定待修工程范围,填明修船单,并且作好保障,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修理工程所必需的一切准备工作;
(2)建立用船单位、修船单位、验船单位之间的正常而恰当的关系,以保证修船质量,提高修船速度; .
(3)定点修船,例如长江船舶在长江沿岸的船厂修理;
(4)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船体修理技术标准》进行修船,并根据各厂具体条件来选择最合理的修船方案及修船工艺。
(三)船舶修理的主要工作
1.准备工作取下需修理的船体构件,拆除妨碍工作的机械、管系、家具、设备等。
2.基本工作直接消除船体缺陷的修复工作,即修理或重新制作拆下的部分,如零、部件等,然后予以装配。装好后还要作试验,检查使用性能能否已恢复、改善或提高了。
3.辅助工作 为准备工作和基本工作提供方便的工作,包括为工作地点搭设脚手架;接通氧、炔、风、电、水等动力与能源;材料准备;修船过程中的起重运输工作;修理完毕后的清理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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